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也就是說,在相同的崗位上,用工單位的員工與被派遣勞動者必須實行同樣的薪酬制度、同樣的績效考核、同樣的考量標準。
“同工同酬”的“酬”指的是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因此獎金也應該實行同樣的分配辦法。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里要求的是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并沒有規定工資數額要完全一樣,因為學歷、技術等級、工作業績等方面的不同可能將核算出不同的工資金額。”